一、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议的撤销
1、股东会决议无效具有对世性,具有绝对的溯及力,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的判决效力具有对世性,效力及于第三人,具有绝对的溯及力但法律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对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无效决议而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2、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发生决议自始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溯及力不能及于基于对公司决议的信赖而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论是公司内部成员,还是在此之外的第三方,只要构成善意,其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就不会因这种溯及力而失去效力。
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有关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决议事项来进行处理,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项,如果相关程序不正确,或者所决定的事项本身就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所形成的决议也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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