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复查的主体与申请原鉴定的主体大体一致,都有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申请复查,但在一开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保险经办机构并不在申请主体之列。
其次,申请复查鉴定有时间规定,必须在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作出,因此复查鉴定的受理机构就必须是比设区的市级更高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事人不得任意选择鉴定机构。
最后,复查鉴定结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复查申请书》一份。
2、工伤职工身份证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初评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表》一份。
5、诊疗病历复印件一份。
6、提出复查申请时的日期已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落款日期15日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原件。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必须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1年内即使工伤职工的伤情有变化也不能申请复查鉴定。必须在一年后,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五年、十年都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由于工伤职工伤情的变化情况很难用一个时间段来界定,医学技术也在进步、职工存在个体差异等情况,如用一个具体时间段来限制复查鉴定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科学的。只要权利人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情有变化了,就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的任何一个时间申请复查鉴定。
2、复查鉴定起因是权利人认为工伤职工伤情有变化。
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任何一方认为工伤职工伤情有变化都可以启动复查鉴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限制。如果所在单位认为工伤职工伤情有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伤情没变化拒绝复查鉴定。这样是违法的,有的人认为这就构成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停止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之一,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当然,也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不包括复查鉴定。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任何一方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受其他任何一方权利限制,是各自相对独立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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