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4:40:31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授权中央分行、增城分行、从化分行办理所辖企业外债、贸易信用债权等相关业务,超出总公司文件规定的调整范围调整基本比例各中央分行单户收汇确认或月累计1000万美元以上,单户付汇确认或月累计500万美元以上,增城分行、从化分行初审后报省分行批准。贸易项下企业的出口应收外汇为负数(或余额不足)且由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易信用系统”)的数据抵销造成的,按照以下方案办理:

(一)基本业务受理流程

企业申请由往来账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本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涉及贸易信用体系相关数据的,由正规部门出具协调表(格式见附件),报资本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资本部”)审核;资本部应要求企业一次性说明贸易项下累计负(或余额不足)出口应收汇金额及其原因,并在核实情况真实性的基础上,向正规部门出具配合意见;最后,由正规部门出具结汇或资金划拨批准文件。(2)企业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出口收汇结算网上核销系统(以下简称“核销系统”)交易项下出口应收汇累计金额及其原因,以及企业在贸易信用体系中的相关操作记录

2.企业申请日电子口岸相关查询结果打印页,包括贸易项下出口应收外汇、贸易项下累计审批金额、,预付款的应收外汇,预付款累计审批金额及明细

3.企业预付款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及注销查询

4.当地外汇局预付款专项审批审批批准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应承诺其知道如果再次在贸易信用体系中登记错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才能批准调整

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果情况复杂,可要求企业提供最新合同、报关单、外汇收据、电子口岸的比对查询)

(三)验证企业申请时的资本账户审计要点

,资本部门应全面考虑企业相关业务在贸易信用体系和核查制度中的联动影响。如果企业经营失误导致该贸易项目下的出口应收汇额为负数(或余额不足),并增加预付款下的出口应收汇额,资金部应提醒本部门要求银行在审批文件备注栏注明企业预付款项下的应收外汇金额,同时确认本部门可以打开收结外汇审批文件在企业的贸易项目下。如果企业错误增加的预付款项下的出口应收外汇已用完,资本部不得同意企业的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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