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贸易信用登记和出口收汇结汇核销工作
时间:2023-05-07 14:40:30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各省分行、外汇管理部门信贷登记联网核销和出口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内需的政策措施,明确贸易信用登记管理职责,完善出口收汇结汇网上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信贷的应收(付讫)外汇限额实行统一的余额管理

(一)企业贸易信贷的应收(付讫)外汇限额由企业出口收汇(进口收汇)确定前12个月,,企业预收(付)款或递延收(付)款登记及贸易信用控制比例:企业贸易信用应收(付)汇限额=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进口)款金额×控制比例-[贸易信用登记金额]保兑贸易信贷提款-贸易信贷取消的保兑金额]

(II)预付款,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和少于30000美元(含30000美元)的预付款不包括在控制比例限额中。(III)延期收款不包括在控制比例限额中暂时

II。控制比例的定义和设定权限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分为基本比例和调整比例

(一)基本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国国际收支的变化和当时的经济形势确定境内外统一设置,系统内所有贸易信用登记企业统一设置

(二)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所辖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需要、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和其他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其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情况授权中央分支机构

(三)调整比例的设置主要以满足企业实际需要为基础

(四)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基本比例设置为30%,预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10%

三、新办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登记而在过去12个月内不能自动进口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的企业,可向当地外汇局申请核销出口外汇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合同,估算下一年度的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款,对于有外汇集中收付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在前12个月手工导入系统作为出口收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企业应用和下属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在系统中手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数据交易所与中国电子口岸共同完善了出口收汇结汇网上核查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网上提示”查询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发文”直接授权银行进行网上核销,银行可以主动查询企业的“网上发文”,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资金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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