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话录音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法律,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但要视情况而定。证据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反,未经当事人同意的音像资料,如果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可以将视听资料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证据吗?
1、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还有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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