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楼梯上摔倒并受伤时,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客人自己负责,第三人侵权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文章还强调了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楼梯的安全性,例如设置警示标志或提供安全设施等。
如果在楼梯上摔倒并受伤,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则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客人自己不小心造成自身伤害,则客人自己负责。如果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楼 梯 上 摔 倒 受 伤 , 谁 来 负 责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楼梯上摔倒受伤,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法确定,则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赔偿。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则由房屋等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受损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法确定,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因此,在楼梯上摔倒受伤时,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下,如果楼梯上摔倒并受伤,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法确定,则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赔偿。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则由房屋等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因此,在楼梯上摔倒受伤时,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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