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侵权因果关系仍应当基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特殊体质对于侵权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应包括:一是在条件关系检验中,要注意判断特殊体质在损害形成中起作用的性质,由特殊体质单独、主动造成的损害显然与侵权行为无关;二是在相当性判断方面,可预见性规则依然有效,通常情况下的合理行为不应当被轻易认定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对特殊体质的注意义务也应当具有可预见性。
律师补充:
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侵权人应就扩大损害负责,不能以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竞合为由减轻责任。对于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全然是客观判断,常识和逻辑判断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部分,也是形成法官心证的必由路径。
以因果关系理论论释受害人特殊体质,不仅得出的结论并不透明,而且遮蔽了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价值判断过程。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应否以及如何影响侵权责任问题上,应立足于损害的公平分配、受害人的行为自由、损害预防的效率等价值,区分加害人故意、加害人知悉受害人特殊体质、仅受害人知悉其特殊体质、受害人不知其特殊体质以及侵权行为之特性,为灵活的类型化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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