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不服上诉的,合同所在地法院一般没有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除外。
一、仲裁的4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2、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4、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二、一裁终局 是什么意思
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认为对其不利,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仲裁应该怎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这样强制执行:
1、首先,如果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属于一裁终局,即每项裁决的赔偿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不生效,仲裁裁决结果不强制执行;
2、其次,仲裁裁决结果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者决定不起诉的,或者劳资双方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当一天内,如果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根据有效的裁决结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此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法律有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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