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需执行的经济补偿措施是以劳动者在企业任职时间为基础的,每满一个周年即为一个标准工作月份,对于该员工支付相应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若该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个整年,则可以视为已提供了一年的标准工作月份,同样需要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进行核算;而当该员工的就职时间未达到六个月时,企业应当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该员工的月度工资水平高于企业所在地直辖市或具有设置一定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在上一年度实际统计出来的全体职工月度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他/她提供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具体规定:
参照该职工月度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定义,同时对其的任期上限做出限制,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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