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解决不和,不能通过法院诉讼。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其所在的本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处理信访事务的内设机构,并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成果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因此,信访工作机构本身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信访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改变有权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对信访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这些意见需要借助另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才能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欠钱不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
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1)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
2)去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法院起诉、立案、庭审、判决。
4)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没有还钱,可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诉讼中最好由律师代理,这样在证据链的准备上就会非常充足,胜诉的概率就会比较大,财产的执行也会更加到位,一般情况下最好由律师全权代理,直到执行完成,所以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可与律师就这一方面沟通一下,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然律师可能打完官司就不管了。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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