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马鞍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包括交通事故、医疗过错、雇员受损等各类人身损害适用)
1、医药费:根据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确定;
2、误工费:要有误工证明,工资表等证据,超过3500元的要有纳税证明;若没有前述证据的,住院期间60元/天,出院有医嘱或鉴定的50元/天;
3、护理费:住院期间80元/天,出院有医嘱或鉴定的50元/天;
4、交通费:根据治疗住院等情况依据票据酌情支付;
5、营养费:20元/天,伤害严重的,可以要求30元/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
7、住宿费:根据治疗住院等情况依据票据酌情支付;
8、伤残赔偿金:
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伤残等级系数(10%-100%)=元;(10——1级)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伤残等级系数(10%-100%)=元;(10——1级)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
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372120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年=12464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
城镇标准:113181元×(18岁-实际岁数)÷2人;农村标准:4957元×(18岁-实际岁数)÷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20320元
13、精神抚慰金:5000-50000元,特殊情况死亡的也可主张80000元。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凭票据)
1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凭票据)
1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凭证明)
17、其他合理费用(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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