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
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事业单位的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未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土地抵押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破土动工但尚未达到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建设项目,各地登记机关对是否能够先行进行该建设项目所在土地的土地抵押的态度迥异,一些登记机关要求必须等到在建工程满足抵押条件后才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另一些登记机关则允许抵押人先行办理土地抵押,待满足在建工程抵押条件后再追加建筑部分,对于无法追加抵押的地区,则需要先撤销先期办理的土地抵押,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笔者团队曾经在宁波处理一起在建工程抵押,按照当地的实践操作,在建设项目满足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时,需要先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抵押的土地抵押撤销,再办理土地抵押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部分的抵押,过程相对繁琐。因此,律师在抵押方案确立之初,应结合借款人融资需求、建设进度、抵押成本等因素建议银行是考虑等建设项目满足在建工程抵押条件后一次性抵押在建工程还是先行抵押土地再后续追加抵押或撤销重新抵押,且应告知银行各种方案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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