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预选程序
本程序设计,只适用于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拟对候选人进行预选的乡镇。
(一)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及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区领导小组如实上报选举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在候选人推荐表中填明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
(3)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并公布预选的时间、地点和应参加预选的人员。
(4)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二)预选的时间与参加人员
(5)预选的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日至6日内。
(6)预选按选区进行。
(7)参加预选的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如组织全部选民参加预选确有困难,亦可采用选民代表、选民小组代表预选的办法。选举委员会决定预选的参加人员并应要求各选区采用相同的预选办法。
(8)选区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应在选民登记时告知所有选民。
(9)以选民代表进行预选的,应先由选民推荐产生选民代表,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每5名选民或10名选民推荐1名选民代表,各选区应实行同样的标准。
(10)以选民小组代表进行预选的,各选民小组的代表人数由选举委员会做出统一规定。各选民小组不论大小,参加预选的各小组代表人数应该相等,并且不应少于10人。
(三)预选的投票过程
(11)预选由选举委员会批准的选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成员主持。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以及有直系亲属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主持预选和担任预选的工作人员。
(12)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召开预选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和使用流动票箱进行预选。在预选中,不施行委托投票。
(13)以选民代表或选民小组代表进行预选的,召开预选大会进行预选,不使用流动票箱,亦不施行委托投票。
(14)召开预选大会,主持人应如实向参加者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并说明应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但不得做任何有利于某个或某几个候选人的暗示或诱导。
(15)召开预选大会,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代表候选人陈述的时间,由预选主持者根据候选人人数事先做出规定,每个候选人的时间相等,超时陈述者,由主持人中断其陈述。
(16)预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由选区印制,候选人名单的排序应与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致。
(17)预选的划票与监督投票,票箱管理,监票员、计票员的产生及其职责,与正式选举相同。
(18)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选区全体选民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可另行组织预选或改用选民代表、选民小组代表进行预选。以选民代表或选民小组代表进行预选的,需先核对到会人数,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应参加预选的80%以上的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否则预选无效,应另行组织预选。
(19)预选投票结束之后,应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20)经过有效预选,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内,按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四)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1)选举委员会确认预选有效并汇总预选情况后,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2)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排列。
(五)其他事项
(23)各选区应按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安排预选,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不举行预选,亦不得擅自更改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预选程序。
(24)在预选中出现的违法事件,与正式选举违法事件的处理方式相同。
(25)预选程序由选举委员会解释。(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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