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时间:2023-05-29 19:30:34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救助条件

凡属泾川县常住农业人口中因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个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群众。其中,下列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包括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

(二)持有《泾川县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

(三)七级以下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人(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当时所患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查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局发文予以批复。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农村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医后救助、现金补偿的办法。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凭原始费用单据,个人直接申请,乡镇政府加注意见,民政局审批救助。对于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群众,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对于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群众,民政部门调查其家庭生活状况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享受医疗救助,并鼓励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实际核定费用的80%救助。

(二)农村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的特困户、七级以下在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住院治疗费用以2000元为起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按实际核定费用的15%救助;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实际核定费用的20%救助;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按实际核定费用25%救助。

(三)一般困难家庭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在10000以上(含10000元)的,按实际核定费用的10%给予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象每年享受一次住院治疗救助,且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救助资金发放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县民政局按审批的医疗救助资金,分类造册,由县财政局按惠农“一册明、一折统”程序进行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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