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借调是一种解决编制不足问题的常见方式,常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临时借用来自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后者的隶属关系。这种情况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社会团体中比较常见,通常是为了解决编制不足的问题,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在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中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借 调 期 工 伤 单 位 是 否 有 赔 偿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伤职工借调期间,原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治疗期间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借调期间工伤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在治疗期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借调期间工伤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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