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认领或收养孩子,重新确定学名的时候,要按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2、若是未满18周岁的人改换姓名,必须由其父母或收养人、认领人提出书面申请,再送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姓名才能够更改。
3、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不便轻易更改姓名。若是遇到非改不可的情况,必须经本人申请;如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还要征得单位同意,然后才能报道户口登记机关,由受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和上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更改姓名。
4、正在服刑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得更换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全文5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