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破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营业期限届满等原因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我国法律规定,清算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的,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可见,法律对破产、解散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优先保障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由其向本企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应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按期应缴纳的工伤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除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都应当由企业承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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