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门诊费用、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费用、未完成现场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1张;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5、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
6、对于门诊的,需提交门诊病历本原件、社会保险专用处方联;
7、需安装假肢及康复器具的,需提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的康复器具装配发票;
8、待遇领取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的银行帐号资料;
9、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工伤职工领取相关待遇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书并提交下列资料:1、3寸残情彩照、1寸照片各一张;2、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三)工亡职工遗属领取相关待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2、工亡职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的身份、户籍证明;3、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公证书;4、工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未上户口的,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5、申请人主张属于供养直系亲属的,须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近期3寸彩色照片每人1张;6、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7、直系亲属其中一人的银行帐号资料(确定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分别提交本人银行帐号资料领取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多久到账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保障相关的法规越来越完善,但是对于从事一线生产或者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因此在发生工伤时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证明材料并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伤鉴定,然后申请工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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