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受H7N9禽流感事件影响,2013年第一季度亏损严重,经营十分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免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3.5万元的申请,并于近日收到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税务机关对已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予以退税。请问,我们取得的退税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同时财务上又应如何处理?
答:这里首先应予指出的是,对于直接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仍应依法纳税。因此,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在缴纳上述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相应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并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冲减管理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流转税,同时,这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先征后退”,属于税务机关先行征收并退还的已征税款,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所界定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收到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财务处理上不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