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因工伤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交通事故死亡应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总经济损失农业户口标准约为25万元,非农业户口标准约为70万元,具体损失根据不同被害人的年龄、户口类别等情形具体核算,得出总金额后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项目和标准为:1、死亡赔偿金。各省市各年度不同,2018年度云南省标准为:农业户口为19724元,非农业户口为61992元。2、丧葬费。各省市各年度不同,2018年度云南省标准为47844元,不区分户口类别。3、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有人员死亡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1至2万元。4、交通费。以票据为准。5、抢救费。不是当场死亡时产生,凭票计算。由于法律问题的纷繁复杂性,无法囊括全部情形,具体交通事故的赔偿可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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