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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宣房(93)042号《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
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没有标明居住面积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计算。
此复。
附件:宣房(93)042《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
【注】(宣房(93)042)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我们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遇到私人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此条款中关于私人自住房在实际应用时易
产生误会,因目前的私房产权证标明的面积只有建>面积,并没有自住房屋的居住面积,给拆迁的执行造成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可根据一贯作法和《细则》的本条条款的实际内容解释为“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自住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未标明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
面积计算”。
以上意见可否,请批复。
(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保障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标准租私房拆迁问题,保护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拆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标准租私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拆迁人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资助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扣除重置成新价对承租人给予资助;但资助标准低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批复)第一条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按照补偿低限给予资助。
(二)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外承租公房或者已购住房,并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予资助;拆迁范围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差额面积的,按照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资助;所承租标准租私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差额面积的,按照差额面积资助。
二、拆迁房改危改区内的标准租私房,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改危改区内的标准租私房视为已搬出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房改危改。
(二)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他处另有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含上述住房已获得拆迁补偿或参加危改以及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在就地安置购房时以该标准租私房建筑面积确定安置房面积。但在确定享受房改成本价优惠政策的面积部分时,应将其在他处的住房居室建筑面积先予折抵。
(三)标准租私房所有权人购买就地安置房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安置人口:
1、所有权人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不考虑人口因素;
2、所有权人在本房改危改区内另有正式住房的,在其就标准租私房购买就地安置房时不再考虑人口因素;
3、所有权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房改危改区内别无正式住房,而在本市其他地区居住的,应安置人口以2001年11月1日的所有权人同一户籍人口数为基数,并按其在危改区外的住房建筑面积,每满15平方米折减1口人,余数不满15平方米的不折减。但最多不超过原承租人应安置人口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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