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小区高空抛物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住宅小区出现高空抛物行为的,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有不在场证据可以免责吗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也就是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那么就不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在被害人被砸到时,又找不出不在场的证明,如楼下的行人被楼顶的某物砸中,现在不能断定该物所有权人的话,那么在整个可能砸中的区域内,不能证明该物不属于自己的话,那么都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当然,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又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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