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权的法律规定:
1、18岁以下人员需要变更姓名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岁以上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更改姓名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充分写下需要更改姓名的理由,到当地派出所户口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什么是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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