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韩先生等发来邮件咨询:
我们77个人作为原告联名起诉我们的单位,向单位讨要克扣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在立案时法院让我们以个人名义分别起诉。我们于2005年10月10日向郑州市某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申请立案,但法院直到11月28日才让我们交纳诉讼费,拖延了一个半月。交诉讼费时,法院要按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还多收每人100元的其他诉讼费。请问,法院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一般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本案中你们77个人共同起诉,要求给付工资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诉讼标的应该是同一种类,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以分开立案的,法院的做法没有错。
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7)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由于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按件收费的,不是按标的额收费的,其收费标准不能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这个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在接到你们的起诉状后在一个半月后才通知你们受理该案,是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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