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也即是违约行为)的情况时,业主享有向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追索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房地产开发商在违约发生后,经业主多次催促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履行交房义务,则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业主已经提前支付了定金,他或她还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以作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