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时间:2023-05-07 14:43:42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icsiq)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州与其他州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为基础,《华盛顿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成立。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截至2008年12月,已有155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14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中心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

(I)法律地位

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资格。其能力包括:订立合同的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起诉能力

中心及其财产享有免于所有法律诉讼的权利

(II)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1.对于投资争议提交中央仲裁的各方当事人的资格

,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地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即:,争议双方一般应具有不同的国籍

2.双方同意

对于提交给中心解决的任何具体争议,双方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将具体争议提交给中心进行仲裁,这是中心获得管辖权所必需的实质要素。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双方之间因投资直接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均属于中心管辖权。仲裁程序(一)仲裁申请向中心秘书长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内容包括:争议的事实、双方的身份以及根据本中心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协议。秘书长应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登记的副本(II)仲裁庭的组成及其职权范围: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双方各任命一名,双方协商任命第三名)。如果秘书长未能在登记签发后90天内设立仲裁庭,则中心主席应任命仲裁庭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不得为争端一方所属国家的国民

仲裁庭可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决定其管辖权

(III)仲裁听证

,仲裁庭应适用双方根据《公约》第42条共同选定的法律。如果没有这种选择,则应适用争端一方的法律,包括相关冲突规则和适用的国际法规则。(IV)仲裁裁决应以全体成员的多数作出,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成员签署,以支持该裁决。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公布裁决书。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向双方发送裁决书的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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