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法律责任的主体即承担者,必须也只能是从事或参与各种保险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及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是中外法人、组织和个人,只要参与到保险市场中来就可能成为保险法律责任的主体。
(2)保险法律责任是由保险行为主体的各种保险行为引起的。概括的说,源于保险行为主体在从事或参与投保、索保、承保、理赔、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及保险行为监管等行为时,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3)保险法律责任是对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妨害,或者对保险投资者、保险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保险行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对保险投资者、保险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有的妨害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这就是追究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原因。
(4)保险法律责任是几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包括保险行政法律责任、保险民事法律责任和保险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根据行为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情节、按照不同的法律程序由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解决。
如果属于行政违法,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行政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不服处分或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属于民事赔偿纠纷,则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通过仲裁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果已经构成保险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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