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平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
公平责任是将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公平内容上升为法律责任的结果,它要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据以确定责任。而且公平责任的目的不在于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实施制裁,而在于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因此,公平责任似乎类似于道德责任,但实际上它是由民法规定的责任,和道德责任截然不同。公平责任不同于道德责任,它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责任主体若不履行责任,可通过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同时它不以自愿为基础,如当事人不能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强令当事人承担责任。因此,公平责任已非道德责任,而系法律责任。
2.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做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
公平的观念属于道德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公平观念确定责任,就是说法官要以公平争议的观念,以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贫济困等精神,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
公平责任要使司法审判人员内心的公平观念在归责时发挥作用。可见,公平责任是一项弹性较大的责任,它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中所贯彻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
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加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时,应由加害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时,应由他自己负责,若各方均有过错,则应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来分配责任。只有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时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案件
由于公平责任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进而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所以其适用应以侵犯财产并造成财产损失为限。对人身的侵犯,也仅限于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如人身上和死亡所支付的花费。由此也决定了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于其他的侵权责任形式。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二)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三)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四)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五)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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