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4-22 20:43:17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合作关系,员工为单位创造利润,单位给员工提供福利;员工与用人单位还是利益关系,员工给单位工作,用人单位给员工发薪水。其实员工与单位还有更有意义的法律关系,法律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更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今天我们有请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张彦荣律师为大家解答有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法律问题。

值班地点: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值班人:张彦荣律师本期值班热线电话:13821290470

热线一

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董先生:我是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我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2014年12月,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支付拖欠我的工资、差旅食宿等费用。请问,我与公司所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董先生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则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如果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显然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董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董先生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热线二

员工不辞而别,公司怎么办?

冯先生:刘某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他便突然不再到公司上班,我公司也无法联系到刘某。刘某既没有提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该怎么办?该怎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解答:刘某不辞而别,公司如果已穷尽手段仍无法联系到该员工,则意味着双方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可尽快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出通知,责令刘某回单位工作。如果他不在限定期限内回公司,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在公司完善上述法律解除手续时,仍应当为刘某保管好档案、劳动保险手续等,以便及时交给刘某或者转交相关机构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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