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首次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4:14:57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2)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不同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复印件需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肇庆市“一网式”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正式的《申请受理决定书》。3.审查。正式受理后,审查人员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上报局领导核定;申请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退件。4.决定。局领导结合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登记表》;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特种设备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第三大类第二小类第70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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