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土地抵押谁批准
根据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由此可知划拨土地抵押需要经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需提交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四)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五)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六)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八)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九)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十)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十二)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十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抵押吗
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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