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复发
时间:2023-03-08 19:30:52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伤职工的二次手术费还是不能一概否定的,如需要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等。劳动者四肢或其他部位骨折了,需要内固定治疗,恢复期会很长,往往在仲裁裁决后才能取内固定,这种伤情是已经发生了的,需要费用支出也是可以预见的,简单地以劳动者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来否决劳动者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有些取内固定手续费甚至会高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失去了保护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对受伤劳动者明确会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之中,不能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终止了劳动者这部分工伤保险权利。

仲裁机构解决办法的探求:毕竟有些劳动者的二次手术在裁决时尚未发生,没有具体的医疗费数额可供调解或裁决,为了融合上述两种观点,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建议:

1、从工伤发生开始,劳动者经历工伤认定、劳动功能障碍评定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经过的时间也不是太短,建议受伤劳动者克服困难,充分利用劳动争议一年时效的规定,尽可能在提请仲裁之前完成二次手术,以便提交明确的医疗费用证据。

2、对确实不能在仲裁前完成二次手术的,仲裁机构可参考治疗劳动者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的二次手术费大致费用的建议进行调解,一次性了结。

3、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二次手术费数额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调解或裁决。

4、裁决时,将不确定的二次手术费搁置起来,等实际发生后,劳动者另行主张。这样既不违反法规规定,又能保护好受伤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次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还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来定。

一、交通事故受伤者能不能做伤情

交通事故受伤者能不能做伤情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

(一)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二)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有些人认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这是不对的,评残主要看的是你恢复的情况还有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与恢复时间无关。

(三)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第二次手术结束也就是体内没有钢板或者钢针才算是治疗完全结束,应该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之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

(四)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

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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