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贷款办理不成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开发企业方面的因素。倘若开发商存在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的行为,或者未能按时向贷款机构提交相关贷款申请资料,从而导致房贷无法正常实施,这便表明系由开发商行为造成合同无法按约履行,购房人有权据此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
第二种,卖方个人原因。针对涉及共有产权的房产交易,若卖方在未告知共有产权人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那么此时所签署的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无法完成过户手续,进而影响到按揭贷款的办理。在此类情况中,由于卖方故意隐瞒共有权人真实信息而引发的违约行为,购房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违约金;
第三种,买方自身原因。例如,因买方未能及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缺失、虚假等问题,导致银行无法顺利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此类情况应归咎于买方自身失误,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无法收回已支付的定金;
最后一种,非买卖双方原因。若因政府政策或银行规定发生变动,如暂停房贷业务等,买卖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购房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证明自身无过错,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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