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时间:2023-02-25 09:00:38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2、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在拆迁时,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3、具体补偿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4、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房屋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因此,建议你找出相关审批手续,查看剩余审批期限,如果符合补偿条件的,将审批手续复印后交拆迁部门进行补偿合算,如果拆迁部门不补偿或补偿标准你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你未经审批或者已经超过期限,就不要费事了,不但得不到补偿,可能还会因违章建筑而受到处罚。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必须完善个人全产权过渡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地上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在“一户一宅”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合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集体土地上安置对象以外的人员在本村建设的没有任何权属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手续的房屋建筑物。

(四)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其他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段未签订协议也未搬迁腾房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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