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债权人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时间:2023-04-24 21:22:20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作为普通债权人,得知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该注意那些问题或者应当采取什么行动?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若普通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签订了相关合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比如:债权人未付清款项,破产企业也未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才继续进行。

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供哪些材料?

1、债权申报书或依照管理人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或债权申报表,是表明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说明其享有的债权数额、形成、性质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问题的说明性文件。

2、债权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供有关债权证明,证明债权及有关申报内容的成立,包括合同,收、付款(货)凭证等。这与民事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义务是一致的,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原则在《破产法》上的体现。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即没有履行举证义务,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法院对其申报不予登记,债权人应自行承担不举证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举证义务,只是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该债权证明在形式上支持债权人的申报即可。至于债权证明是否成立,还需等待管理人的审核。

3、身份证明。与民事诉讼一样,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债权人应提交证明身份的材料,以便法院确定其是否是合格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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