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隐名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和责任认定,既要审查公司向社会公布的材料,又要区别具体的事实情况。应兼顾形式主义规则和实体主义规则,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将我国企业匿名投资的情况归纳如下:。隐名投资者为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但他人不存在或不知道
第二,隐名投资者与他人就出资和股东资格达成协议,并同意隐名投资者应当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簿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此事
第三,“完全隐名出资”是指隐名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其他人同意隐名投资者应当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簿或者股东名册上记载,并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经营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在具体分析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做出不同的认定。律师承办隐名投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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