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能否进入筹备组
时间:2023-04-02 08:52:15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筹备组成员除了必须是业主以外,没有其它的限定条件,如果是本小区的业主同时也在物业企业从业,应该可以进入筹备组,但是不能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如果物业人员并非本小区业主,是不可以进入筹备小组的。

一、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程序:

1、小区具备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后30日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2、申请交到街道或社区后,由街道派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的组长,组建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小组,筹备小组除了由街道或乡镇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以外,还邀请建设单位派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

剩下就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要大于等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一般也应该符合业主委员的任职资格。

二、谁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只有一个业主,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是否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时,建设单位履行了业主的交费义务,当然应该拥有业主的权利。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应适用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文件资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此时,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执行。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时组织、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行使。

据此,建设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因其履行了物业费的交费义务,可以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的备案材料是什么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2、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5、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6、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7、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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