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条规定,需要进行尸检的数量将会大大增加,因为死者的家属对死因的任何异议都可能启动尸检程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曾有一公民询问笔者,医方是否有义务告知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尸检。因为进行尸检有48小时内及最晚不超过七天的规定,超过这一时间,即没有再进行尸检的意义了。在该公民询问的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超过法定时间后无法判定死因时,究竟是应由死者亲属承担责任还是应由医方承担责任的问题。医方认为死者家属没有提出尸检要求,医方不应承担责任,而死者家属认为医方没有告知其进行尸检的法定时间及其要求尸检的权利,医方应当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有这个意识,知道已有申请尸检的权利;
二是由医方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死者家属这一权利告知死者家属,即在死亡通知单上载明这一权利,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可以在何时要求尸检及要求尸检的理由,以利于其行使要求尸检的权利,至于死者家属是否行使则由其自行决定。应该讲在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其它内容才可能比较顺利地执行。
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火化尸体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执行,但是当医患双方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分歧较大,又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尸检,难以确定死因时就很难执行。笔者曾遇到过一例,一患者因患肾病,到甲医院就诊前半年一直需定期作“血透”,这天下午在甲医院作过“血透”后,精神特别好,还用手机与友人打了几十分钟的电话,但当晚即因病情恶化死亡。对此,死者的家属既不申请尸检,也拒绝将尸体火化,而是将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亲友上百人召集到甲医院闹事,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甲医院虽然也将上述情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汇报了,也向公安机关报告了,但却未能得到火化尸体的明确指示,因为担心强行类似的例子较多,医方被迫保存死者尸体的时间甚至有长达一年以上的。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规定院方按法定程序处理尸体的权利外,还应以法律的形式对阻挠尸体火化的死者亲友规定惩罚性的措施,以及公安机关就制止因阻挠尸体火化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职责,这样才能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上述规定得到切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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