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7年10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全民、集体编制事业单位中,非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单位的性质不变。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项目和内容,与《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企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全民、集体编制事业单位中,非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单位的性质不变。参保的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项目和内容,与《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相同。
参保事业单位按照分批实施的原则,认定一批,实施一批。参保事业单位的认定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参保事业单位经认定后,应当自被认定之月起登记并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参保事业单位按其上一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养老保险费中提取参保事业单位上一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统一划转为医疗保险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参保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原渠道解决,在"社会保障费"中的"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的比例,参照市医疗保险局等七个部门下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住院医疗费的意见》和《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后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医疗费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参保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支付,职工就医和费用结算,以及本办法未及的其他管理事项,与《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同,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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