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一、申领范围
(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对象为:非本市社会保障卡发放范围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他暂时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申领程序
1、城保人员
(1)《医疗保险卡》由市、区县医保中心,按照其管辖范围,通知参保单位领取。
(2)参保单位应当携带市、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领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通知单》,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向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卡》,再发给参保人员。
2、个保人员
(1)个保在职职工需进行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医疗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可携带门诊大病登记表、入院通知单(或建床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
(2)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并选定门急诊定点医院。
二、《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一)《医疗保险卡》仅供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不得出借、冒用、涂改、伪造。
(二)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定点药店配药(不包括个保在职职工),或者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医药费零星报销等医疗保险事务时,必须使用《医疗保险卡》(已发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应使用《社会保障卡》)。
(三)《医疗保险卡》未损坏但无法使用的,参保人员可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进行更换。
(四)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故障的医院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五)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死亡或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医疗保险卡》应当缴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
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挂失
一、电话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疗保险卡),可先拨打市医保中心的报失电话(62533197)进行报失,并提供遗失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和单位名称。
2、电话报失经工作人员确认后,在1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同时,遗失者应在48小时内(即2天内,节假日顺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二、书面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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