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第十六条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检查对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检查内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职权运行流程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责任事项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督检查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予以拒绝。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申诉者。"
二、相关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第十六条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区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可予以封存、扣留,并通知仓储、运输等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封存、扣留的时间可根据物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承办机构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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