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作出司法解释,其中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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