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汇票。由一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时间向另一人签发,或可确定未来时间向特定人或其持有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订单。在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付款结算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装运单据的汇票)。在准备汇票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必须列出发标依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必须注明信用证项下哪家银行在哪一天(2)开具哪种信用证,付款人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在托收的情况下,付款人的名称通常应为进口商(3)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收款人为代收行(4)汇票一般一式两份,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任何一方付款,另一方将自动失效。(2)提单(B/L)是船长或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特定货物已收到、承诺将货物运输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证书。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卖方提供的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因此,在制作提单时,必须注意提单的所有内容(如提单类型、收货人、货物名称和编号、目的港、收货记录、提单副本数量等)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在中国的出口业务中,外国证书通常要求“一整套附有说明和空白背书的清洁已装船提单”。对于这一要求,装货时应特别注意。如果大副的收据上有诸如“货物损坏”或“包装不良”之类的注释,那么作为交换的货物也会有相同的注释,即它将成为“不清洁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应托运人的要求,提单通常一式两份,也可签发三份或三份以上的副本。每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效力,但只要其中一份提货,其他副本将失效。应当指出,反向签署的提单和预付款贷款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的欺诈行为。一旦暴露,后果将是严重的。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3)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通常是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货物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时,是被保险人索赔和销售的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依据。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份正式的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类型和名称、投保类型、原产地和目的地、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以及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被保险人的详细义务条款等。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有详细规定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开具保单,很少使用保险凭证。(4)商业发票简称发票。出口企业为向买方收款而出具的交货价格表。它是买卖双方交货、收货、记账、收货和付款、申报和纳税的依据。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发票号、开具日期、相关出口合同号、信用证号、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运输标志、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式、单价、总价、,发货地点和目的地等。发票的内容必须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应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不得有任何差异。此外,发票必须由托运人正式签署方可生效。(5)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生产地的证书。主要用于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确定货物生产国的证明,以核实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一些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并要求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来源。原产地证书一般由**公证机构或工商组织签发。在中国,它是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6)各种检验证书用于证明货物的质量、数量、重量或卫生状况。在中国,此类证书通常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如果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也可以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但是,应注意,证书名称、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同。(7)装箱单和重量单装箱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文件。装箱单主要用于工业产品。它对每个包装中货物的名称、规格和颜色逐一进行详细说明,以便于进口地海关检查和进口商的核实。重量清单主要用于按重量定价的初级产品,表明每种商品的重量。有些还分别列出了每种商品的毛重和净重,与装箱单(8)一般优惠制(G.S.P.)相同。一般优惠制(GSP)是工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产品关税减免的一般优惠制,尤其是工业成品和半成品。目前,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共体等19个国家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时,必须提供普惠制文件作为进口国关税减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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