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直接涉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内适用问题,这对于一国的法律体系的完整、独立以及实用性是个考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明确显示,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就我国法院而言,世贸组织规则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和抗辩;其二,法院在判决文书中不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中,通过正面规定的方式体现了依据本国法、转化世贸组织规则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我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李国光同时也指出,尽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但并不说明世贸组织规则与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没有关系。按照国际条约必须守信的原则,无论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其最终结果都应当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遵守。
《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点也很明确,它规定,当一个案件的审判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可以选择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那条解释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当尽量避免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
全文7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