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破产财产是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程序,可供债权人实际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财产是以清偿债权而存在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清算组保管和处理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能够使债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受偿的财产的总和;
4、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依法确定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破产财产是债务人所有的,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前所有的,可供其独立支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执行,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受偿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5)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破产财产;
(6)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7)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8)债务人依照法律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9)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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