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优先拨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
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此外,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
(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时,清算组以破产财团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
(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
(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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