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安跨省移交案件流程如下: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一、关于异地羁押要办什么手续
异地羁押手续:(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此时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拘留的原因和拘留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讯问。当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地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决定逮捕的人和公安机关。当发现不应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三、境外刑事证据如何收集
中国内地公民在境外的犯罪,往往需要内地侦查机关委托境外侦查机关代为调查。代为调查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基础。
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在面对侦查机关跨地区调查取证的问题上,就允许代为调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4年7月2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境外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采取了代为调查、域外调查和联合侦查有机结合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原本没有对涉外侦查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侦查阶段的证据转换有的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有的是通过各方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来规范的。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有组织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当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者安排,以便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侦查机构。如无这类协定或者安排,可以在个案基础上商定进行这类联合侦查”。在处理震惊中外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时,我国司法机关就采取了代为调查、域外调查和联合侦查有机结合的侦查模式;在取证、庭审、质证的过程中,依据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约定,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转换,以此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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