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产权拆迁,共有人需要签字吗?
时间:2023-07-02 15:23:56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有房屋产权拆迁需要共有人签字,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房屋共有人签字遗嘱是否是共同的遗嘱

一,房屋共有人签字遗嘱是否是共同的遗嘱

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时,立遗嘱时夫妻二人可以立共同遗嘱,将房产给谁继承。如果父母单方面立遗嘱处置房产,则只能处置一半的房产,遗嘱中属于遗嘱人的那部分房产按照遗嘱继承,另一半房产则要按照法定继承。

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另一种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遗嘱的继承需要自己按照有关情节进行直接的利益保障,但是事情的处理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进行充分的保障,但是在事情的处理上还是需要自己按照自己共有的遗嘱进行遵守,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所以自己应该做好工作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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