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6:50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六日

石家庄市规划局、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实施城中村改造以来,已有73个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为保障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遏制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村(居)民私有住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城中村改造遇到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各村镇(办事处)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审批两年尚未实施完成的,应重新审核。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按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

二、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停止办理村(居)民私有住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的各类手续。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房管等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在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新建项目,应按审批的规划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前应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没有上述许可证的房屋一律不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今后,凡未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擅自开工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四、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建的村民无证房屋,按照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前原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办理居民私有住房(住宅)有关问题的规定和2000年4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精神,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属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一律不予补偿。

五、各区、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不得对近期未经审批新建成的村(居)民私有住房补办任何手续,同时,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管理,遏制突击抢建村(居)私有住房的违法行为。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应会同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部门坚决依法拆除。

六、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检查和督导,积极宣传城中村改造政策,加大对城中村内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阻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影响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根据2002年第124号市政府令、市政[2002]14号、市政办[2002]48号文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市规划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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