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鉴定和残疾鉴定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称为《劳动能力鉴定》。2.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残疾,经治疗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职留薪期满(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受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对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工伤、职业病,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区鉴定结论的,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省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或直辖市应为最终结论
残疾水平与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
员工的受伤和残疾水平的确定将有一个新的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规定,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标准的全称是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分为五类,分为十个等级,共573项。它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受伤工人的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指南和依据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参考标准,将医疗依赖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性与分级原则联系起来,取消了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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